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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宅重購  

自用宅重購退稅 下月清查~

 

 

舊屋換新屋,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後,五年內再移轉未做自用住宅使用,將會被追繳已退還的土增稅。稅捐機關自41日起,將以三個月清查重購退稅案件,不符規定者一律追回退稅。

 

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改作其他用途者,其原退還的土增稅應予追繳。

 

為查核已退還土增稅款的重購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規定稅捐機關將逐筆查核重購土地的房屋使用情形營業登記情形戶籍異動情形以及租賃所得資料以勾稽其退稅後的土地使用持有情形,若經查明已變更使用,即會被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清查自用住宅用地等重購退稅案件的行動,41日起展開,並持續至630日為止。

 

 

2013/03/27【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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